美20條國安法監控國民私隱 打壓驅趕外國媒體
(大公報製圖)
1.《煽動叛亂法》
1798年出台的《煽動叛亂法》是美國歷史上最早的安全立法。該法規定,任何人「撰寫、印刷、談論、出版任何反對美國政府和國會的錯誤言論、謠言以及惡意的文字,以此詆毀、污衊政府及國會或煽動美國人民對政府的仇恨,都要受到兩千美元以下的罰款和兩年以下監禁的懲罰。」
2.《移民法》
1924年通過的《移民法》是一套為了限制移民數量的美國聯邦法案,根據不同國家設定相應的移民人數上限。
3.《間諜法》
一戰結束之初,時任總統威爾遜認為,戰時忠誠度是國家取得戰爭勝利關鍵因素。在其強勢主導下,1917年頒佈《間諜法》,打擊通敵賣國行為。該法規定可對未經授權擅自取得、接受和傳播國防資訊,並對美軍造成不利影響的個人,課以重罰,甚至判處死刑。
美國士兵曼寧因把美軍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空襲的影片及大量美國外交電報和軍方報告等機密,交與「維基解密」網站,2013年8月被裁定間諜罪等罪名成立,判囚35年。美國前總統奧巴馬2017年初宣佈特赦,曼寧當年5月獲釋。
2013年6月,美國司法部指控國家安全局(NSA)前承包商僱員斯諾登向《衛報》及《華盛頓郵報》泄露機密信息,斯諾登被控違反《間諜法》及盜竊政府財產。
去年美國司法部一份文件顯示,「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可能會因泄露機密材料而受到《間諜法》指控。
4.《外僑登記法》
1940年出台的《外僑登記法》規定任何人幫助或企圖組織由一些鼓吹、鼓勵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破壞美國政府的人組成的社團、集團或集會,加入或聯絡明知有這種宗旨的社團、集團或集會都可被處以20年以下監禁或2萬美元以下的罰金,或二者並處。
5.《國家安全法》
二戰結束之初,美國安全問題非常突出。1947年,時任總統杜魯門簽署了兩院通過的758號和2319號方案,美國歷史上第一部《國家安全法》誕生。該法案對國家安全委員會職能、構成等核心問題作出了規定。其職能是關於國家安全的內政、外交和軍事政策的整合,以及跨部門的協作為總統提供建議;還建立了一個國家軍事機構負責對武裝力量進行指導,在三個軍部之上成立國家軍事部。
根據1949年重新頒佈的《國家安全法修正案》,將鬆散的國家軍事部改組為內閣級別的國防部,陸海空軍種降格為國防部的下屬部,國防部長開始獲得武裝力量的管理權與指揮權。
6.《中央情報局法》
根據《國家安全法》,美國1947年成立了中央情報局,標誌着美國情報機構體制的外向轉型。冷戰需要使美國法對安全問題的強調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中央情報局在世界各地從事各種情報活動和隱蔽行動,對各國的滲透日益加劇,操縱各種政治力量,甚至不惜直接採用暴力行動,謀殺其他不同意識形態國家的政治領袖。
7.《國家安全局法》
1959年,為規範國家安全局和其他目的,國會批准了《國家安全局法》,允許國家安全局通過衛星和遍及世界的監聽站,截收各國的無線電通信信號,破譯他們的密碼,獲取間諜的潛伏通信聯絡活動,為政府提供整理過的情報等。
8.《外國情報監視法案》
1978年,因應「水門事件」,為了防止總統和行政部門濫用權力任意監聽,《外國情報監視法案》(FISA)誕生。參議員泰德.肯尼迪(Ted Kennedy)率先於1977年提出草案,最後版本於1978年由卡特總統簽署公佈施行。它允許「美國總統可以不考慮其他法律,通過司法部長授權,進行一年以上的電子偵察以獲取外國政府或政府間組織的情報信息」。然而根據斯諾登提供的文件顯示,美國國家安全局自2007年開始實施的絕密級網絡監控計劃「棱鏡計劃」,就是在FISA的框架之下實行,授權NSA可監聽對象包括任何在美國以外地區使用參與計劃公司服務的客戶,或是任何與國外人士通信的美國公民。2018年1月,美國眾議院又通過延長FISA的702條款有效期6年,允許美國政府在未取得任何授權的情況下,藉由美國企業搜集居住在國外的非美國人通訊資料。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台灣「中央社」)
9.《12333號總統行政指令》
依據歷年來頒佈的有關法規進行職權劃分的美國國家安全機構之間在實際操作中也會出現摩擦,特別是在反間諜領域。1981年,時任總統里根發出《12333號總統行政指令》,明確規定聯邦調查局、中情局等情報機構的職權範圍,並強調該法案的宗旨是要在獲取重要情報同保護個人利益兩者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
10.《外國使團法》
1982年通過的《外交使團法》,加強對外國駐美外交人員的監視,法律所涉事務包括提供簽證、獲取財產以及在刑事犯罪中擴大外交豁免權。與此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外國政府機構在美國的運作方式。在前蘇聯時期,塔斯社和《真理報》等俄羅斯新聞機構曾被美方指認為「外國使團」,越南通訊社也曾被美方指認為「外國使團」。
美國國務院今年2月18日宣佈,將新華社、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中國環球電視網以及中國日報和人民日報的發行商這5家新聞機構在美國的分支,列為「外國外交使團」。新政策將把這些媒體的美國業務納入《外交使團法》轄制範疇,要求它們向美國國務院報告所有人員,登記旗下所有租賃或擁有的物業。根據《外交使團法》,這5家新聞機構的所有人員還需同使館工作人員一樣進行出行申報,人事變動和財務狀況也要接受美國的審查和監督。
11.《軍人間諜罪懲治法》
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和平時期,間諜罪最高只可判處終身監禁。但1985年的沃克間諜案,因牽涉美國退役海軍軍官,致使很多人呼籲:在和平時期,若是軍人犯間諜罪可處死刑。為遏制間諜罪增長,美國參議院批准了可在和平時期對犯間諜罪的軍人處以死刑的《軍人間諜罪懲治法》。
12.《關於制裁泄露國家經濟和商業情報者的法令》
國會1988年9月頒佈《關於制裁泄露國家經濟和商業情報者的法令》,用判處3到8年的徒刑取代之前的無作為或解僱。
13.《國家安全教育法》
為提高國家安全機構後備人員的素質,保持其可持續發展,長久維護國家安全,美國於1991年頒佈了關於設立國家安全專項資金及其操作運用程序的《國家安全教育法》。該法的出台,不僅讓國家安全人員培養、儲備等有法可依,而且使得美國安全成為各類學府、研究機構等的研究對象,讓公眾更加了解和重視國家安全。
14.《反情報和安全促進法》
在對外方面,參議院依據《外國情報偵察法》於1994年頒佈了《反情報和安全促進法》,成立國家反情報政策委員會,負責反間諜協調工作。
15.《反經濟間諜法》
1996年9月,國會通過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反經濟間諜法》,規定對於為外國政府、公司或企業竊取美國商業情報的人,最高能判25萬美元罰金,並處最高25年監禁;若犯罪者是法人,則罰金可至1000萬美元;對於為美國公司竊取情報的美國人,可判25萬罰金並處15年監禁,若犯罪者是法人,則罰金為500萬美元。《反經濟間諜法》為美國安全部門打擊經濟領域的間諜、竊密等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它的出台使美國的反間諜工作步入了新的階段。
16.《2001美國愛國者法》
《愛國者法》在2001年「9·11」恐襲發生大約1個月後由小布什政府推出,授予美國國家安全局、聯邦調查局等機構三項反恐監控特權:截取和長期存儲公民通信數據、使用漫遊竊聽裝置監聽嫌疑人通話、追蹤「獨狼」恐怖嫌疑人等。這項法律頒佈以來,有效期經過數次延長。最近一次延期是在2011年,有效期至今年6月1日零時。
斯諾登曝光國安局大規模監控項目後,《愛國者法》受到民眾質疑,促使奧巴馬政府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以「改革版」《美國自由法》代替《愛國者法》。
17.《國土安全信息共享法》
為加強對美國本土安全的重視,2002年通過了《國土安全信息共享法》,促進國家安全部門情報信息共享。
18.《國土安全法》
2002年通過《國土安全法案》,成立了國土安全部,負責美國本土的安全工作,並且就反恐、保護公民安全、防止惡性恐怖襲擊發生等問題,加強了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能。
19.《情報改革法》
2001年9月11日,美國遭到歷史上最嚴重的恐怖襲擊事件,為平息美國人對國家情報機制的不滿,國會2004年通過了《情報改革法》,該法成為二戰以來美國最重要的情報機構改革法案。根據法案,設立國家情報總監,管轄當時的15個情報機構;成立國家反恐中心,加強對恐怖嫌疑人的監督力度。
20.《保護美國法》
2007年美國國會頒佈了《保護美國法》,規定了對身在美國境外人士開展電子監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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